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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能同時主張。

法律分析

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賦予受害方選擇最有利於保護其權益的方式的權利,要求違約方、侵權方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以下選項壹般對受害方有利:1。如果存在合同關系但造成了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可以選擇追究侵權責任。2.僅給合同標的物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選擇追究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不同選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利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是:1,以及歸責原則。前者主要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後者壹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責任不壹樣。前者是只要沒有違約損害,也要承擔責任;後者是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責任。3、責任範圍不同。前者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後者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賠償。4.第三方的責任是不同的。前者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債務人應當先向債權人負責,然後向第三人追償;後壹種行為人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5.訴訟管轄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約定選擇上述兩地及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後者由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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