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種契約俗稱“陰陽契約”。有文件證明的合同通常在許多方面對施工方有利。如果出現爭議,尤其是工程款爭議,施工方往往主張應以已中標備案的合同為準。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訂立的施工合同與備案後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備案後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事實上,《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的以備案合同為依據並不絕對。從司法實踐來看,如果建造師與施工方簽訂的合同兩個版本不同,那麽以備案版本為準;另壹方面,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兩個版本相同,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私簽的施工合同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比如私簽的施工合同被變更,那麽就應該以私簽的施工合同為準,而不是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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