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或者策劃非法集會的,應當對煽動或者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組織者或者發起者予以處罰。根據法律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煽動非法聚集罪的認定
煽動非法聚集罪的認定是:行為人實施並策劃了該行為;必須是非法集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許可才是正常集會。只有未經授權的程序集才是非法程序集;行為人必須有拒不聽勸阻的行為。如果在有關國家機關及時制止後,他主動制止了該行為的策劃者,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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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條。
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五條
煽動或者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