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在秦嶺25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鼓勵秦嶺25度以下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已經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規劃,采取經濟補貼、政策獎勵等措施,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退耕還林還草。已經退耕還林還草的土地,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農業和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變更。退耕還林還草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禁止坡度以下和五度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改善坡面水系、蓄水保土等水土保持措施。應采取;植樹、撫育幼林和種植中藥材,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