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信的人可以賣自己的房子,失信的人的房子也可以賣,只限制購房。但如果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屋以清償債務,不誠信者不能自行出售其名下的房屋,必須征得法院同意。
法律客觀性: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