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為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可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群體性預防接種工作。
需要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展大規模預防接種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決定。
作出群體性預防接種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物資動員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群體性預防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