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本省依法劃定的相關自然保護區內,嚴禁獵捕野生動物。
三、全省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國有林場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濕地,鳥類遷徙通道,各級公路、鐵路兩側1公裏範圍內的區域為陸地野生動物保護區。經批準合法經營的狩獵場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和獵(漁)區內,禁獵(漁)期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遷移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以外的遷徙、遷移通道內,禁止並嚴格限制狩獵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遷徙路線的範圍和妨礙野生動物生存、繁殖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壹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控制種群數量、疫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