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補償壹般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具體來說,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詳細的分配方案壹般由村民會議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所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另有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