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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聯合識別和處置非船舶的措施

法律分析:1。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違法建造或改裝船舶,由公安、邊防管理、海關、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予以沒收。二、海事、漁業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壹步加強船舶進出港口的簽證管理,加強水上生產、航行和治安管理。三、公安、邊防、海關、海警等部門結合海上和河道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水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壹經查獲,壹律依法予以沒收和拆解。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七條從事船舶和海上設施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享有海上安全和海上救助的權利,承擔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義務。

第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設置的在中國註冊的船舶、海上設施和海運集裝箱,以及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重要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和文件。證書和文件清單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並公布。

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條件、程序和管理,依照有關船舶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持有相關證書和證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設施、航運集裝箱和重要的船用設備、部件、材料,並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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