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認定條件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中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登記的權利人。
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標的物必須是可移動的或不可移動的。
2.轉讓方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
3.受讓人應當善意轉讓財產;
4.受讓方應當支付合理的價格;
5.被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第三人與善意第三人的區別;
1,第三人是指法律上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的總稱;
2.善意第三人有法定適用範圍,善意是相對於惡意而言的;
3.善意第三人是指在與合夥企業的交易中,不與合夥企業中的部分合夥人串通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或者依靠某種支配地位迫使企業接受某些不平等交易條件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善意第三人有權收回其登記財產,善意第三人的理論基礎是取得時效理論;權利外觀理論;法律賦權理論;占有效力理論等理論基礎。當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