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系,並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主動辭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擅自離職的員工有工資嗎?
1.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費用。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