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來了解壹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考試的相關規定。
第284條
1.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將第壹款規定的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容忽視的是,這是中國人民的刑法。人們聽到刑法這個詞,並不覺得自己在發抖。因此,參加誠信考試,誠實守信不僅是對我們的道德要求,也是刑法的約束。
我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的相關規定吧!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其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材料,抄襲他人答案,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以及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