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業務規則》明確規定:“用戶不得自行切換供電”。並規定“使用臨時供電的用戶不得向外轉移供電”。由於各種歷史原因,未受供電企業委托向其他用電單位切換供電的用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執行《供電業務規則》關於委托供電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應當重新簽訂供電轉讓協議。
2.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強管理,整頓,積極創造條件,改為由供電企業直接供電。
3.對暫時不具備條件改為直供的,不得擴大電源轉供範圍。轉出戶和轉入戶都要正確執行國家規定的政策和電價,合理收取電費,不得亂收費、亂漲價。
擴展數據
在《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中: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壹)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的。
(二)擅自用電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的。
(三)擅自超計劃分配用電指標的。
(四)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封存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改動或者擅自運行供電企業的電力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供電企業同意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進供電或者將自備電源接入電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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