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的法定業務之壹就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實的效力,壹般會被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公證機關保全證據與法院依職權保全證據基本相同。
訴訟前,當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證處收集和保存證據,這也是壹種有效的訴前準備措施。
二、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根據《關於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訴前證據保全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如果不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解除此類保全措施,或者銷毀或者返還相關證據,申請人此時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請取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取得證據的,或者當事人已經盡力取得關鍵證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某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調查取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