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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法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法律分析:1,科學性:建築技術規程的制定來自於大量的科學論證和工程實踐檢驗,是建築從業者普遍遵守的科學規範。2.標準化:規定的內容是普遍接受的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專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采用的術語、符號、代號和方法是標準化和統壹的。3.系統化:形成完整的系統。作為壹個工程項目,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驗收各個環節的技術規定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4.穩定性:作為法律,壹方面體現了國家統治階級的意誌;另壹方面,建築技術規程作為人們認識和改造自然的科學總結,是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統壹規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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