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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察院不起訴,復議期限由公安局決定

法律主觀性: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不服起訴決定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沒有規定復議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第壹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壹百八十壹條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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