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僅限於該註冊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