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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命名有什麽規則?

命名商標的規則是:

1.商標名稱應當合法、新穎、具有獨創性;

2.商標名稱不得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產生誤導,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相同或者近似;

3.商標命名的其他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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