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命中國公民中的宗教人士;
2.在中國公民中發展宗教信仰者;
3.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講學、傳教的;
4.未經批準,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場所講學、傳教,進行宗教聚集活動的;
5.在臨時宗教活動場所舉行有中國公民參加的宗教活動,但邀請中國境內的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的除外;
6、制作或銷售宗教書籍、宗教音像制品、宗教電子出版物及其他宗教用品;
7.分發宗教宣傳品;
8.其他形式的傳教活動。
外國人在中國的法律法規:
1.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適用中國法律,包括在中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3.貫徹互惠平等的原則。所謂對等,是指如果那個國家的法院對我國公民進行壹定的限制,我國也對其他公民進行壹定的限制;
4.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根據其犯罪結果分別判處主刑、附加刑或者主刑、附加刑。對此,刑法特別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單獨或者附加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開放,制定本法。
第四十壹條
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