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參與網絡賭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上述行為構成賭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罪的既遂。賭博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三種行為的不同而不同。就聚眾賭博、開設賭場而言,是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就構成既遂。至於聚集的人有沒有開始賭博,我不問有沒有參與賭博。至於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有營利的目的,就構成賭博罪,並不要求有過賭博行為。但如果只是單純的準備賭具,與賭場內的賭客沒有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賭博是共同犯罪,只有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沒有犯罪未遂的形式。
因此,參與網絡跨境賭博,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