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頒布《行政處罰辦法》和《行政復議辦法》,規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行為。這兩項措施都是從今年2月1開始實施的。《行政處罰辦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查、聽證、決定和執行、法律責任。《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和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根據該辦法,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將受到銀監會的行政處罰。《辦法》規定,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重大行政處罰包括銀監會決定的2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決定的654.38+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取消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以上至終身。根據該辦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銀行業秩序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復議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銀監會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吊銷金融許可證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