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原本是壹個靜態的概念;是“法律與制度”或“法制”的簡稱。
法治:指法律運行的狀態、方式、程度和過程。
2,時間已經不同了。
“法制”在憲法和民主產生之前就存在於人類世界。
“法治”是最近才出現的,強調國家權力的制約和限制。
3.在社會規範體系中的不同地位。
法制社會中的法律並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重要的社會規範,而往往從屬於習慣等其他社會規範,尤其是我們所熟悉的道德規範。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會的壹個基本標誌。
4.對基本價值觀的追求不同。
“法制”與這些價值追求沒有必然聯系,可以與法治、人治相結合。
但是,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只起到補充和輔助的作用。
簡單來說,如果說“法制”是二維的,那麽“法治”就是三維的。從靜態的“控制”到動態的“治理”,更準確地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