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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用作商品名稱是否侵權?

商標用作商品名稱是侵權的,但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將其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僅限於該註冊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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