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戒毒期限三年。對吸毒人員,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其本人及其家屬,告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社區戒毒執行場所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不得強制隔離戒毒。對未按照前款規定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社區戒毒,負責社區戒毒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幫教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二、社區戒毒需要什麽條件?
社區戒毒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
2.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