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證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