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合大聲說話壹般不違法。但行為人經相應管理人員或人民警察提示、訓誡、警告後仍拒不改正,繼續侵害公眾利益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壹般為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