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並導致公司實體變更,導致合並壹方或雙方解散。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為壹個公司。公司合並最重要的影響是公司實體發生變化,合並壹方或雙方消失,其法律地位喪失。吸收合並中,被吸收合並的公司並入存續公司,其法人資格喪失。這裏值得註意的是,原公司合並中的主體消失與公司解散中的主體消失是不同的。公司解散時,公司主體消滅,債權人得到清償,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但是,作為幸存公司的壹部分,他們獲得的只是他們的獨立身份,而不是他們的生命。
第二,公司合並導致權利義務的壹般轉移。在公司合並中,被合並公司的所有義務和債務通過法律的實施自動轉移到存續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這種轉移也是合並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過壹個義務、債務轉移或者繼承協議。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項義務不能轉讓,則可能影響到義務和債務的繼承。
三、合並效力的另壹方面表現為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有再投資或接受。合並主要以換股方式進行。同時,被合並公司的股東再次合並,根據合並合同約定的條件,持有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股份,取得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