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擔任領導、管理和執行職務的人員;
2.涉密人員:指直接從事涉密工作的人員,如涉密人員的科研、生產、設計、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
3.保密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是指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專職保密管理人員。
秘密設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審批本機關或者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和知悉範圍;
2、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進行年度審核,並作出是否變更或解密的決定;
3、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先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具有相應密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綜上所述,法定保密責任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為保密責任人的人,即機關或單位的負責人。這裏的機關、單位負責人壹般是指該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即負責人。機關、單位負責人壹經任命,即為法定保密責任人,無需履行確定程序。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密級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的負責人是本機關、單位的保密負責人,對保密工作全面負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或者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保密工作負責人,並明確相應的保密權限。
機關、單位指定的涉密信息負責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