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如果超市故意錯放價格,則涉嫌欺詐。根據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如果超市非故意錯放價格,不能認定為欺詐。只能要求退還多收的價款!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