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