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破產,應按清償順序清償。民事訴訟法根據各種債務的性質,規定了債權人有兩個以上,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的清償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2).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條債務人管理自己的財產和業務的,應當編制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壹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債務人的經營計劃;(二)債權分類;(四)債權補償計劃;(五)重整計劃的實施期限;(六)重整計劃實施的監督期限;(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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