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如此嚴格的規定並沒有完全杜絕在職教師有償補課的問題,但在壹定程度上遏制了這種不正之風。“亂世用嚴刑峻法”在這裏可能比較合適。
但是,在這裏,我們想問:在職教師壹旦被開除公職,是否有法律依據進行有償補課?
我們查詢了相關法律,發現這壹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但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中有相關要求。
目前,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有關教育和教師的法律法規都沒有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只是有部門規定的具體要求。如《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組織、要求學生在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為學生補課的”。不難看出老師們對有償補課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屬於事業編制。開除老師是非常重要的懲罰。如果沒有相關法律,僅僅按照部門的規定強行開除壹個老師,確實是慎重的。
作為教師和家長,我們不反對學生補課,但明確反對在職教師有償補課。
現行的人才選拔制度和高考制度的存在,使得補課培訓市場潛力巨大。如何管理、規範和引導是壹個系統工程。
“堵”解決不了問題,“疏”才是緩解老師補課的王道。
老師是普通人,不會忘記自己的職業道德,更不會無視法律。希望全社會尊重和理解教師及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