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確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事實、時間和價值;第二,查看是否有運輸合同、托運單、貨物明細;如果有,查看運輸合同和托運單中是否有約定;有約定按約定賠償的,托運人需要提供額外證據證明托運事實和貨物價值,註意是否有托運合同、最高賠付約定以及是否簽訂;第三,查看是否經過保險托運單認可。第四,壹般商業貨運公司和郵政貨運是有區別的。郵政法規定了郵政最高賠償標準,但部分壹般商業貨運公司雖然在托運合同中規定了最高賠償標準,但主要適用於民法典。托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托運貨物的價值遠大於最高賠償標準的,可以主張實際損失價值。根據司法實踐,法院支持的案例很多。5.如果貨物是在買賣過程中托運的,要註意貨物的風險轉移時間、運費的標的等。6.建議托運人托運貴重物品或貴重物品,盡量投保,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物流公司托運,並且壹定要註意辦理托運手續,保留相應單據。壹旦貨物丟失或損壞,及時收集並保留相關證據,盡可能避免損失或降低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07條規定了運輸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出賣人將標的物運至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按照約定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支付地點或者對運輸的標的物沒有明確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到第壹個城市,此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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