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立法體制是壹元的,在全國只有壹個立法體制的情況下是多層次的。在我國,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制辦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此外,根據“壹國兩制”的原則,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只能就下列事項制定法律: (壹)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罪與罰;(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8)基本民事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上一篇:對專業藥劑師的處罰下一篇:註冊安全工程師幾年初級考試成績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