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