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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的效力如何?有些是不被接受的,有些是允許的。

法律事實和通過法律程序公證的文件具有被推定為真實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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