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病歷申請後,由指定部門或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歷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病歷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重復病歷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後,加蓋醫療機構的證明標記。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體溫單、醫囑單、住院記錄(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危重(危重)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病歷申請後,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通知病歷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病歷送到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面前復印;重復病歷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後,加蓋醫療機構的證明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