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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收殘疾證。

第壹,看守所不收殘疾證。

看守所不接收二級、病情嚴重的殘疾證。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權威醫療機構對該人作出的體檢報告及相關法律文書。不符合羈押條件的,不予羈押,由辦案機關負責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二、如何處理殘疾人和正常人打架?

殘疾人和正常人打架按以下方式處理:

1,受害人應及時報警;

2、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經鑒定為輕微的,公安機關將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鑒定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3.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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