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是廣告主提出完成某壹行為並以公益廣告的形式支付壹定報酬,行為人在承諾完成該行為後有權獲得報酬的壹種特殊合同形式。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只要有人做出承諾,就可以對雙方產生約束力。當然,懸賞廣告的內容也必須具體確定,表明要約人接受要約就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時,廣告主與行為人之間就會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
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報酬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發出後,有權撤銷,但對已完成的懸賞行為沒有約束力;
2.廣告主的義務:根據懸賞廣告的內容向行為人支付應得的報酬;取消懸賞廣告的賠償義務;
3.行為人的義務:完成報酬行為的義務;不扣留獎勵結果的義務;
4.行為人的權利:索取報酬的權利;廣告主對欺詐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廣告人(債務人)與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稿酬請求權。行為人有權要求廣告人根據指定行為的完成情況支付報酬;
2、數人完成指定行為的報酬請求權;
3、賠償權的消滅。
綜上所述,廣告主支付報酬的義務,除廣告已被有效撤回外,可以因特定期間的經過、特定行為未實現、未支付報酬、實現報酬請求權而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7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