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的,或者捕撈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2018農業農村部針對執法監管不力、電捕魚活動猖獗等問題,將打擊電捕魚活動納入“中國漁政梁健2018”系列執法行動。
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67.7萬人次,查處電魚案件1.1萬余起。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5438起+涉案人員0,91人,收繳電魚用具2.3萬套,比上年大幅增加。
其中,長江流域和21省(區、市)南查處電魚案件數、移送公安機關案件數和涉案人數分別同比增長23.02%、29.14%和36.70%。
百度百科-電魚(壹種釣魚方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