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的依據和標準在《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名不符的支票,目的不是騙取財物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代收罰款機構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按日加收罰款3%的滯納金,要求銀行停止簽發支票,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原因:
為規範支付結算秩序,維護支票信譽,制止空頭支票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相關規定和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同時,各商業銀行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積極履行人民銀行委托的行政處罰權。
對日常支付結算業務中發現的空頭支票行為也進行了經濟處罰。然而,空頭支票案件仍然居高不下,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企業會計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整體素質不高。雖然《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已頒布多年,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每年都在公開場合舉辦支付結算業務咨詢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全民的結算質量和防範意識,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素質較低。
對票據結算和國家財務制度的基礎知識了解不多。不及時登記或註冊銀行存款賬戶,不根據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余額隨意開支票。甚至有的企業財務人員將預留銀行印章的支票交給業務員隨身攜帶購買。
百度百科-空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