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擴展數據
情況
2015年5月6日晚9時許,長豐男子邱某某來到廬陽區某小區,尾隨壹名獨行女子,乘其不備,從背後捂住其嘴,索要錢財。女子被迫將包裏僅有的100元交給邱某某,隨後邱某某逃離現場。隨後,邱某某兩次尾隨單身女子至小區外樓內,脅迫被害人索要錢財,但因被害人激烈反抗並呼救未果。
案件審理期間,邱親屬退還違法所得100元,並預交罰款5000元。法院認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共計人民幣100元,已構成搶劫罪。其中兩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邱某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其近親屬退賠違法所得並提前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邱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人民網-男子三次搶劫100元,獲刑六年。公訴人說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