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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母親健在,如何拿到存折?

法律分析:可以辦理財產繼承公證。財產繼承公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1 .申請人應出示的產權證明原件,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銀行存折、股權證明等。以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出具的死亡火化證明、家庭戶口註銷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等。;還應提供未註銷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2.被繼承人生前工作的單位,沒有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包括:1,被繼承人死亡時間;2.父母是否死亡,如仍健在,應寫明父母姓名;3.死者配偶姓名(未婚者表示未婚);配偶死亡的,應寫明死亡時間及配偶是否為原配偶;沒有登記的,應當寫明原配偶和原婚姻所生子女的姓名;4.被繼承人有子女總數,是否收養,子女姓名,如果子女死亡,死亡時間,是否結婚,死亡說明,如果結婚,應說明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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