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件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延期後仍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長的,應當同時確定合理的延長期限。
在辦案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鑒定或者權利人認定、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