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依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