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未兌付,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追索無效,可以訴諸法院。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不保證支付,只能由出票的企業支付,通過賬戶進行支付。根據交易雙方的約定,由銷售企業或采購企業出具,但由采購企業承兌。商業匯票可以在簽發時提示付款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簽發後提示付款人承兌前使用。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付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異地委托收款,持票人可提前計算好郵政行程,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銀行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壹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壹)匯票被拒絕承兌;(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上一篇:山體爆破與居民樓的距離是多少?下一篇:上海第六人民醫院骨科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