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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特征

它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嚴格的商事主體合法性原則。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在中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與獨資公司相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

(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機構,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投資形成的經濟組織。

(五)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擴展數據

規範商業行為有三個主要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的概念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式,通過列舉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主觀主義的立法原則。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基於行為的客觀性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立了這壹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繼承並發展了這壹原則。

(3)折衷主義原則。折衷主義原則的立法思想是在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基礎上,根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來確定是否屬於商事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法》都采用了這壹立法原則。

百度百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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