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全省司法行政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全省監獄工作。
(三)負責全省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全省勞動教養工作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負責對全省律師和公證員的指導和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按照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
(八)負責全省仲裁機構的登記註冊。
(九)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十)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十壹)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
(十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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