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規範和交易規範
總的來說,本課程所包含的六部法律中,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屬於商事組織法,而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屬於商事交易法。
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
1.商法中的強制性規範: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在穩定性、壹致性和靈活性之間取得平衡。顯而易見,法律應該是超越時空的壹致和穩定的。這樣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保證安全。2.另壹方面,除了強制性規範,任意性規範的作用也很重要。為了提高經濟效率,商法必須以自由原則為基礎,設置任意性規範,為當事人意思自治預留足夠的空間。在商法中,自由原則主要體現在法律中的直接任意條款,包括授權條款和選擇性條款。
(3)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
商法中的實體規範主要是關於權利、義務、責任、條件、限制和行為。壹些商法還包括程序性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