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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能否以“貨物當面驗貨,出櫃後不予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前幾天在某知名超市買了壹個暖水瓶。買的時候超市的銷售人員承諾暖水瓶質量沒問題,但是回家用的時候發現暖水瓶漏水了。我去超市退貨,超市銷售人員以店內通知“貨物當面驗貨,離櫃後不予退貨”為由拒絕退貨。對此我感到非常不解。超市裏“商品當面驗貨,離櫃不退”的告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我有權利要求退款嗎?讀者白讀者:信中反映的問題涉及到店堂告示條款在法律上的效力問題。對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欠費所列內容,其內容無效。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綜上所述,通知、聲明、店堂告示都是單方行為或者單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免責條款的,無效。但是,什麽是“不公平不合理”,要具體分析。比如“內衣是特殊商品,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就不能認為是不公平條款。但是妳說的“貨物當面驗貨,出櫃後不予退換”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因為銷售者應該主動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缺陷,而不是要求消費者做過多的關心。所以超市的店堂告示不符合法律規定,妳有權要求超市退貨。海安縣人民法院傅蓉蓉夏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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