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餐飲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第二十壹條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餐飲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餐飲經營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商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但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不予公開。